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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益维护

        (一)征集人员如将征集到的校史史料据为己有的,档案馆应当责令其上交;情节严重的,给予其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       (二)捐赠、复制的校史史料归国家所有,档案馆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提供利用。
       (三)凡寄存在档案馆的校史史料,产权归寄存者所有,档案馆将按寄存时达成的协议,在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利用。
       (四)凡捐赠者或寄存者享有著作权的档案、资料,档案馆将依法予以保护。捐赠者或寄存者有特殊要求的,档案馆将本着对国家、对社会、对个人有利的原则予以尊重,维护其合法权益。
       (五)凡无偿捐赠具有较高价值校史史料者,档案馆将颁发捐赠证书,捐赠者可优先、无偿利用所捐赠的史料,并可优惠利用档案馆全部开放档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