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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邮电大学艺术馆、李味青艺术馆管理办法(试行)

2017-07-06



南京邮电大学艺术馆、李味青艺术馆(以下简称“艺术馆”)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,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展现校园文化艺术的重要载体,是提升师生员工艺术素养、服务全校师生及社会各界的重要基地。为了充分发挥艺术馆传承、展示及宣传功能,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服务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
第一条  艺术馆隶属于档案馆,是以馆藏“李味青”书画作品为基础,广泛收集校内师生、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美术精品、举办各类艺术作品展览、嘉宾参观接待、广大师生审美教育、组织开展小范围学术研究、文化交流活动的重要场所。


第二条  藏品是艺术馆工作开展的基础。艺术馆代表档案馆向校内师生、校友及社会各界征集美术作品,以及有收藏价值的与美术相关的实物、资料等,收藏艺术家艺术精品,增加艺术馆馆藏,同时确保藏品艺术质量和鉴定准确。


第三条  书画展示是艺术馆面向广大师生服务的主要方式。艺术馆负责组织全校各类书画作品展,有计划地组织策划邀请兄弟院校、艺术团体、艺术机构和艺术家来校办展,开展不同类型、不同形式的艺术作品展。展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,保证艺术质量,注重社会效益。艺术馆对所有展览的展品要有录摄资料,作为艺术馆档案保存。


第四条  艺术馆是学校的第二课堂,也是向师生开放的审美教育课堂,应定期或不定期免费接待校内师生集体预约参观,通过适当方式给予青年学生审美引导,培养青年学生对美术的兴趣和爱好。


第五条  艺术馆通过建立专门的网站,反映艺术馆发展动态,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师生书画创作培训;开设“书画名人讲堂”,不定期组织开展名家书画评析、传统书画解读等讲座。


第六条  艺术馆负责做好李味青艺术推介工作。负责管理李味青艺术研究会,定期研讨,撰写研究成果,结集成册;举办各类与李味青相关的艺术作品展;陆续收集与李味青生活相关的物品陈列,丰富馆藏。


第七条  艺术馆的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。艺术馆负责馆内展馆布局的整体策划、展馆改造方案拟定、展馆布置、展品保管、参观接待、学术合作与交流等日常管理工作,艺术馆的维修改造、监控设备、红外报警器的安装、调试及维修等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,校文化艺术中心负责校内师生艺术作品的展馆布、撤展。


第八条  艺术馆须配有温湿度系统,设立专用库房,建立藏品档案和保管制度,要明确安全责任人,要有加固门窗等安全保卫措施,确保藏品保管完好。


 第九条  如需来馆参观、展品布展等须提前预约,参观应提前3个工作日、布展应提前15个工作日进行预约,并由联系人负责填写《南京邮电大学艺术馆团体参观、展品布展申请单》。


 第十条  来馆参观、布展的团体和个人应自觉遵守艺术馆管理规定,爱护馆内设施,共同营造安全文明,舒适温馨的展厅环境。应听从艺术馆工作人员的指挥,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设施、设备和物品,不随意开启或关闭馆内设备,不用手触摸展板、展墙或展品,若有损坏,照价赔偿。


第十一条  艺术馆内应保持环境整洁,馆内禁止吸烟、吃零食,禁止使用明火,禁止携带易燃、易爆等危险物品入馆,不得大声喧哗。


第十二条  艺术馆负责组织对本馆收藏作品、重大展览、美术理论等的学术研究工作,鼓励本馆工作人员结合艺术馆工作开展研究活动,以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。有条件的情况下,编辑出版艺术馆收藏作品。


第十三条  艺术馆经费使用和管理由档案馆负责,艺术馆每年应编制经费预算报档案馆。


第十四条  艺术馆内展品和设备应处于正常状态,展品和设备出现故障时,应及时报修。经常检查安全防火工作,出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,不得延误。


第十五条  本办法由南京邮电大学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

第十六条 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