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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邮电大学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细则

2009-12-09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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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(以下简称《保密法》)等相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 成立档案馆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,馆长任组长,小组成员由档案馆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组成。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馆安全保密工作的宣传、教育、布置、检查等事宜。

第三条 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保密工作的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,经常开展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的宣传、教育和检查。

第四条  档案入库时,由库房管理员认真清点案卷数量,做好登记工作。对于涉密档案,必须依照《保密法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密级。

第五条  库房内涉密档案,实行单独存放,专人管理。借阅涉密档案,必须按照《南京邮电大学档案借阅利用工作细则》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
第六条  本馆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对外开放:

() 涉及党和国家及学校秘密的;

() 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;

() 涉及个人隐私的;

() 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。

第七条  未经批准,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本馆,不得随意阅览、复制和摘录档案内容。

第八条  库房内严禁吸烟,严禁使用明火,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。

第九条  非本馆工作人员未经许可,不得进入库房。

第十条  本办法由南京邮电大学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
   第十一条  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