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  档案法规  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

南京邮电大学档案借阅利用工作细则

2009-12-09

 

    下载此内容:南京邮电大学档案借阅利用工作细则.pdf

 

第一条  为了有效地利用档案信息资源,更好地为我校教学、科研和党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,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服务,根据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《南京邮电大学档案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 档案馆工作人员要提高服务意识,对来馆查阅档案者要热情接待,积极耐心地提供利用服务。

第三条  学校所属机构和本校人员或校外单位或个人,持有介绍信、工作证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,可以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,如需复制可委托档案馆人员办理。

第四条  港澳台同胞、海外华侨、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,须经我校外事部门介绍以及档案馆负责人同意。

第五条  利用未开放的档案,须经档案形成部门及档案馆负责人同意,必要时还须经分管档案工作校领导审查同意。查阅与本人相关的档案,如任免、表彰、处分决定等以及由本人经办的档案例外。

第六条  档案利用者须履行登记手续,认真填写《南京邮电大学档案利用登记表》。

第七条  利用档案一律在查阅室进行。档案利用者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,不得翻阅其它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档案,严禁涂改、污损、抽拆和增删档案内容。

第八条  馆藏档案原则上限在馆内查阅,不得借出,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,本校人员凭所在单位(盖有公章)证明,填写《南京邮电大学档案外借特批申请单》,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,缴纳档案借出保证金500元(借出档案按期归还时,经验收无损坏者全数退还)。出借档案不得转借,更不能丢失,违者酌情罚款。馆藏的保密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外借。

第九条  本校所属机构为工作需要查阅档案不得收费,复制档案收回成本费;校外单位与个人、校内师生员工为个人目的利用馆藏档案的,按规定收取费用。

第十条  未经学校授权和上级主管机关批准,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公布档案。

第十一条  本办法由南京邮电大学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二条 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