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-12-09
南京邮电大学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细则.pdf
第一条 根据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、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和《南京邮电大学档案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在分管档案工作校领导的领导下,档案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,每3~5年开展一次档案鉴定工作。
第三条 档案鉴定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,对保管期满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,及时进行鉴定。
第四条 档案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,要逐卷逐件地进行审查,准确地判定和提出存毁意见。
第五条 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,要逐卷逐件地填写档案销毁清册。
第六条 档案鉴定小组将档案鉴定工作情况写成报告,连同档案销毁清册,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,方可实施销毁。经鉴定确认为无保存价值,但又不宜销毁的档案,特别是人物类档案(含名人全宗档案),应退回本人。
第七条 档案鉴定小组指定两个以上监销人员。监销人员要根据档案销毁清册,认真核对档案材料,待确认无误后方可在指定地点销毁,并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。
第八条 档案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邮电大学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